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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有很多人因為金錢上的問題很困擾

往往呢有些人向高利貸地下錢莊借錢害了不少人..

因此我分享了一些合法的借錢管道

http://goo.gl/URy8ZL

鉅亨網新聞中心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51111預定發行單位總數:600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6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3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重要人才,貫徹「人才為公司之本」之信念,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共創公司與股東利益,援依公司法167條之二特訂定本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次認購權證發行總執行股數600,000股,占實收資本額股數之4.03%稀釋效果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購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行使,且分三次到期執行對股東權益並無重大之影響。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重要人才,貫徹「人才為公司之本」之信念,提高員工 對公司之向心力,共創公司與股東利益,援依公司法167條之二特訂定本辦法。二、發行期間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三、履約方式 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在職員工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及發展潛力,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 股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五,且每次得認購金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仟萬元。五、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數為600,000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普 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股。六、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 若此淨值格低於普通股票面價格時,則以面額為認股價格。(二)行使認股權日期: 「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分為 三 次到期,其權利行使期間如下。 1.第一次到期日為「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滿二年」。 第一次到期後,認股權人得自由行使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四十(40%)認股權。 2.第二次到期日為「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滿四年」。 第二次到期後,認股權人得自由行使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三十(30%)認股權。 3. 第三次到期日為「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滿五年」。 第三次到期後,認股權人得自由行使其剩餘之認股權。 4.唯上述日期屆滿後,公司得視股權規劃等因素,統一規劃及公告行使員工認股權日。(三)認股權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在職退休、因傷故之規定: 認股權人在職退休、身故或傷殘經醫院證明無法繼續任職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 於事發當天之次日到期,且須於「第一次到期日」後之一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行 使全部的認股權,惟若行使期間不足三十天時,則延長至三十天止。(五)轉讓之規定: 員工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六)離職人員之規定: 離職人員須於離職生效日起三十日內一次行使完已到期之認股權利唯前述三十天不 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七)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棄權。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八)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 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P簡稱為認股價格) 調整後P=(調整前P-現金股利)×[{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新股單價/調整前P)}/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二)上述「新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三)與他公司合併增資新股時,上述「新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會 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四)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六)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上述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除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認股權人得填具認股申請 書於本公司正常上班時間向管理處提出認股申請。(二)本公司管理處審核完成後,由股務室以書面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將登載其認購股數於股東名簿,且於主管機關登記資本變更日 後一個月內,發給「股票」。(四)股票自交付日起,即可買賣。九、 發放普通股 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並於股東名簿登載之,並於一個月內發放股票於持有人。十、離職人員權益之處理(一)離職人員(含除名及被資遣)其已到期之認股權仍須比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二)離職人員(含除名及被資遣)未到期之認股權均視同放棄,本公司將予以註銷。十一、調職人員權益之處理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十二、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認購之股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十三、簽約及保密(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 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 「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五)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依遵守本辦法及 「受領同意書」之規定。十四、終止之規定 因發生下列重大原因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本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核准終止本辦法:(一)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修正(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二家以上之獨立公司、因合併而為消滅之公司(三)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十五、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 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十六、附則(一)本辦法經102.5.2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 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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